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12-15 2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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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什么是“不再罚”

  这其中必须要弄清两个主要问题:一是不再罚中的“罚”的涵义和范围;二是对同一违法行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实施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不得实施两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都不得实施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不再罚”即不得处罚两次或两次以上。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按此规定,一事不再罚可界定为:行政主体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罚款)的行政处罚,也就是说,行为人的一个行为无论是违反一个规范,还是数个规范,受一个行政主体管辖,还是数个行政主体管辖,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但如果是罚款,则只能一次,另一次处罚可以是吊销营业执照或其他许可证,也可以是责令停产停业,还可以是警告等,只是不能再罚款。由此可以看出,行政处罚法规定一事不再罚的范围是有限的,仅仅限制的是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而不限制其他行政处罚种类的第二次或多次适用。

  3、何为“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是指同一行政违法行为因行政方面的立法对法条的错综规定,出现数个法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在其内容上具有从属、交叉,甚至完全重叠的关系,而这些法条往往赋予同一、同类或不同的行政主体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情形。如案例中,A卖假冒药品,既违反《商标法》,又违反《药品管理法》,因此,工商局和药监局都有处罚权。

  所以,处理这个案件的办法是:
  1、A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商标法》和《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工商局和药监局可以根据各自的管辖权限和法律依据对A作出行政处罚。

  2、当事人的行为非“同一违法行为”。因为当事人的行为从法律上看已充分满足两次(或两个)构成要件的事实,也即触犯了两部行政法律规范,侵害的客体是两个,即假冒商标扰乱商标管理安全;贩卖假药侵害药品市场秩序。
  3、当事人的行为既然非“同一违法行为”,也就不存在法条竞合和再罚之说。因而工商局可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对A假冒商标行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罚款)。由于当事人已被处罚过了,从人性化执法的角度考虑,药监局可减轻甚至免于罚款,也可以作出其他除罚款以外的行政处罚,如警告。这又体现了一种人性关爱,同时对当事人也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
  4、当然,质监局的行政处罚也是同理了。

回答2:

回答3:

【答案】√
【答案解析】对违反《会计法》的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行为,除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其他对会计违法行为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对尚不构成犯罪的会计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法定职权作出相应处罚。但是,对同一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回答4: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具体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含义,应是:对于同一违法行为人的违反同一法律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罚款处罚或是多次罚款处罚。
但如果是多人共同违法,可以同时给予所有违法人罚款的处罚;如果违法行为触犯的是两个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由不同的执法行政主体给予不同的罚款处罚;如果罚款处罚不足以消除全部危害,对同一违法行为也可以给予不同种类的处罚,比如罚款的同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等。

回答5:

正确
答案解析:
【该题针对“法律责任概述”知识点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