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6大特征分别是:有偿合同、附合合同、有条件的双向合同、承诺合同、要式合同、最大诚信合同。
一、合同分类的依据是什么
合同的分类有很多种,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合同可以分为很多种:
(1)根据相关法律是否对合同规定有确定的名称与调整规则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2)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相互负有对价义务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3)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因给付取得对价为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4)根据合同成立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外,是否还需要其他现实给付为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5)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为条件,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6)根据两个或者多个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二、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包括哪些
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包括:
1、主体协议主要是指签订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同意,协议是双方必须具有主体资格基础的协议;
2、客体合法,是指投保人对投保目标的保险利益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能够在法律上主张并受到法律保护;
3、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保险合同是一种有偿合同,被保险人以承担交付保险费义务为代价,以承诺为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赢得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基于公平合理的保险费率。
三、签订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哪些要件?
保险合同的订立应遵循的原则有:
1、合法性原则
(1)主体合法,包括合同主体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主体的意思表示真实;主体对合同标的有相应的处分权。
(2)客体合法,即合同的标的必须是法律所允许的。
(3)内容合法,即合同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必须是合法的。
(4)形式合法,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的要求。如法律规定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的要采用书面形式。
2、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针对投保人和保险人由不同的要求,由于保险活动具有不确定的保险风险和赔付风险,所以要求当事人讲求诚信,恪守诺言,以诚相待,善意从事,不欺不诈,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
3、公平互利原则。
这是要求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公平和兼顾各方利益。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都有各自不同的利益,在保险合同中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做到互惠互利。
4、协商一致原则。
这是要求订立保险合同要通过协商的方式,各方都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思,并且都应当尊重他方的利益,各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由各方共同决定,保险合同关系应在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形成。
5、自愿订立原则。
这是要求保险合同应当由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主订立,也就是由当事人以自己的意志来决定是否参加保险关系。任何人不能强迫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6、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根据这项原则,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当事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承担社会责任,不得作出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订立的保险合同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的,当事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