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具有法律效力。双方签了字,即可认为是双方同意协议解除了劳动合同。不过“双方再无任何经济纠纷”之类的条款,并不表示员工放弃了诉权,比如公司没有缴纳社保,劳动者依然可以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并不会因为双方协议中有这样一条而免除企业的法定责任。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