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必须签安全生产责任书吗?

2025-02-02 03:3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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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试用期与正式聘用期主要是企业内部薪资待遇和相关考核工作有差异,在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和法律意义上是没有区别的。所以,除上面所说的不同之处外,其它所有的都与正式聘用一样对待,尤其是安生生产责任书这种与劳动者安全密切相关的,必须签订。
企业各级领导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是地方政府在每年制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度时的附加规定,是政府命令地方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监局进行的强制性任务。
从安委会或安监局的角度来说,这个责任书是必须签定的,以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
从企业的角度来讲,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或地方性法规规定必须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但是一但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由于没有签定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不明确,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地方安全生产条例,要对企业处以十万元以上的罚款。

回答2: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明确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因此,试用期应按要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