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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新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阜政办发〔2011〕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阜新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进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工作,根据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面启动工作会议精神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9〕31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辽人社发〔2009〕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农村实际出发,坚持低水平起步,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二)任务目标
2011年7月1日全面启动我市新农保工作,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5年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二、具体实施办法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二)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家庭)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个人缴费按年缴纳。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可以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但最高不能超过本人当年缴费额度。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政府对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纳入国家试点范围的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30%,市、县两级财政补贴各按10%标准承担;未纳入国家试点范围的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省级财政补贴30%,市、区两级财政补贴各按35%标准承担。
市、县(区)两级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市、县(区)两级财政各按50%(15元)标准承担,随经济增长和地方财力状况,可适当提高政府的补贴标准。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按当地最低档缴费标准参保,由县(区)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的80%(80元),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负担。此部分人在享受政府代缴保险费的同时,也享受30元政府缴费补贴;如此部分人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则不能享受政府代缴保险费政策,政府代缴的保险费应记入个人账户中政府补贴部分,参保人死亡不能继承。
(三)建立个人账户
新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四)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按照国家、省统一规定,结合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我市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新农保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余额(本息合计)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补贴余额并入新农保基金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五)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新农保制度实施后,累计缴费满15年、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首次发放基础养老金的基准日为2011年7月1日),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须参保缴费;年龄超过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以前年份不享受政府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累计缴费低于15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将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返还给本人。
(六)基金管理和监督
阜蒙县、彰武县(以下简称两县)新农保基金实行县级管理,市级财政补贴下拨至县级财政基金专户。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新邱区、清河门区(以下简称五区,含经济开发区、高新区)新农保基金实行市级管理,各区级财政补贴上划至市级财政基金专户。随着新农保工作不断扩大和全面推开,待条件成熟后直接实行市级管理。
各级人社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各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七)相关制度衔接
凡已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原领取待遇仍按原办法执行。
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的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其新农保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迁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的,可将其新农保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三、经办管理和服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是新农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关政策制定、综合业务指导等工作,其所属的市农保经办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两县五区开展新农保经办工作。
各县(区)人社部门负责本地区新农保的行政管理工作,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的职责。
两县农保机构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管理、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事务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五区在区人社局设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对所辖乡(镇)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保险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审核;录入新农保业务信息、制发卡证,开展参保、征收、政策宣传、业务咨询,统计报表,各项业务信息数据审核上报等工作。
各乡镇(街道)要配备专职人员,村配备代办员,负责经办农保业务。
市农保局受市政府委托,对五区新农保进行基金管理和基金核算,具体负责参保登记管理(参保人员登记复核、生成新农保信息)、保险费征收管理(划款、复核到账、记清个人账户)、待遇审核与支付(待遇领取资格审批、制作发放明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审批通过并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数据上传、信息上报等业务。
各级经办部门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要建立全省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推行社会保障卡(折),方便参保人持卡(折)缴费和领取待遇。各级新农保经办机构要建立各项管理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健全基金、稽核和信息披露等内控制度。
两县新农保经办费用由其自行承担。五区经常性费用由专职经办人员所辖地同级财级承担,一次性投入所需工作经费按照业务工作量由区财政分担。各级经办机构工作经费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列支。
四、实施步骤
为积极推动新农保工作顺利实施,确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1年5月15日—6月30日)
1.宣传发动。5月下旬召开全市新农保工作启动动员大会,部署全市新农保工作。各新闻媒体、有关部门、县(区)、乡(镇)要通过各种宣传方式,大力宣传新农保工作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相关政策,为新农保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业务培训。由市人社局牵头,组织开展县(区)、乡(镇)、村三级新农保经办人员业务培训,学习相关政策、掌握业务经办流程,为新农保工作顺利实施奠定基础。
3.调查摸底。由各县(区)对农村居民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清摸准参保对象的基本情况。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造册,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对年满60周岁以上的农业人口进行重点登记,审核无误后在新农保工作启动之前上报市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具体实施阶段(2011年7月1日—2014年12月31日)
1.2011年底,农村居民参保率达到70%,缴费率100%,各级财政补贴资金到位率100%,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率100%。
2.2012年底,农村居民参保率达到85%,缴费率达到100%,各级财政补贴资金到位率100%,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率100%。
3.2013年底,农村居民参保率达到95%,缴费率达到95%,各级财政补贴资金到位率100%,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率100%。
4.2014年底,农村居民参保率达到100%,缴费率达到100%,各级财政补贴资金到位率100%,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率100%。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5年1—6月)
市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县(区)、乡(镇)工作进行全面验收,召开新农保工作总结大会,总结成绩、交流经验,进行表彰。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市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市人社局、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计生委、市民政局、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残联、市审计局、市文广新局、阜新日报社、市农信社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
人社部门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担负起组织实施职责,牵头制定好有关政策、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同时对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支付进行管理监督;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补贴资金预算和拨付工作,同时要保证新农保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公安、计生部门负责做好户籍、人口信息共享和核查比对工作;民政、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提供农村相关群体的收入状况和其他保障待遇情况,并做好有关政策的衔接工作。编制部门负责做好新农保经办机构搭建和人员编制调配工作;宣传部门负责做好宣传工作,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残联组织负责做好农村重度残疾人员中生活困难人员的审定工作。
(二)广泛宣传,增强参保意识
新农保工作牵动千家万户,涉及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建立长效宣传机制,正确把握舆论导向,积极开展形式多样、扎实有效的宣传活动,将宣传工作做深、做实、做细,做到家喻户晓,营造声势,引导广大农民积极主动参保。
(三)强化服务,提升工作水平
要规范新农保业务程序,运用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个人账户等基础工作达到标准化、规范化。加快建立和完善新农保管理“金保工程”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和金融网络为新农保工作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做好做实账户管理、政策咨询、查询服务、养老金支付等工作。
(四)严格考核,狠抓督促检查
各县(区)、乡(镇)是新农保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工作重点,市政府要把各县(区)、部门承担的新农保工作目标任务,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市政府下达的新农保目标任务,将参保率、缴费率、补贴资金到位率、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率等工作目标细化分解,对所辖乡(镇)也要实行目标考核管理,确保新农保参保扩面、基金征收、待遇发放等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市政府督查室将定期不定期地对两县五区新农保工作进行督查,对按时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予以表彰奖励。对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措施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和工作进度延缓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