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房拆迁征收时候的是否给予补偿,这个话题可谓老生常谈。一到拆迁或征收时,大多数拆迁部门就先问“有房产证吗?”没有就是违建,不按照有证房屋给予补偿。有的老百姓争来争去,最后拆迁方给了都很少的建房材料款,有的直接什么都不给。所以无证房屋真的是违建不给拆迁补偿吗?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告诉您答案是否定的,即无证房在拆迁或者征收时未必不给赔偿,要分清情况,有的无证房应该和有证房屋一样得到合理的补偿待遇。
由于历史原因,没有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或因为当地特殊原因无法办理相关的权属证明,这在大部分城市及农村现阶段普通存在,就包括一线城市这类房屋也很多。计划经济年代,房屋要单位分配,而家庭人口众多,单位也没有能力全部分房。因此在70年代、80年代时候,好多人家为了解决住房困难,在单位分的房屋院子内自己建房,甚至有的单位还给员工在院子里盖房,那时政府不鼓励,但是也没有禁止,毕竟自建房也是给相关部门分担了一部分分房压力。
头几年一部很火的电视剧《贫嘴张大民的幸福生活》里就有因自建房邻居产生矛盾这一剧情。在农村也大量存在,村民建房想审批,却没有审批部门的这样的情况。大队直接说你盖吧,你自己的宅基地。这些都是历史遗留问题,不能“一刀切”认定为违法建设。
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我们来看:“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该规定也明确,拆迁方在征收前进行调查,认定处理,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该给予补偿,充分说明无证房不能直接等于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其实在2005年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就有关于无证房要考虑历史因素问题,不能“一刀切”认定违建不给补偿。我们上级政府还是很正视历史及尊重历史的,也是充分考虑到被拆迁人的利益。不认定无证房拆迁待遇,往往都是拆迁公司为了自身利益,扭曲政策。
综上法律规定无证房屋并不是如拆迁人员所述就一定是违建,在做征收拆迁决定之前,相关部门就要对征收区域涉及的房屋进行摸底调查,要考虑无证房盖房的时间、建造时的相关规定以及是否存在相关部门不作为等因素来综合确定相应的安置补偿方案。总的原则在建房时候并未违反法律规定,虽然没有权属证明,但是应当符合拆迁安置补偿的标准给予补偿,而不应该区别对待。
两个时间点要求记一下,城市里无证房的时间点一般原则是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房基本可以认定合法建筑。
农村房屋一般是在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来认定建筑物的合法性。
提示这两个时间点不是绝对,只是个原则及保底时间问题,我接触案件有的地方政策认定2013年前建筑都认定为合法性。
希望这篇文章能解决您对无证房拆迁补偿问题的困惑,如有其它不解问题,可以留言或者来电探讨。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2、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
第八条在取得拆迁许可前,拆迁人应当对拆迁范围内房屋情况进行摸底,区分有产权证与无产权证房屋。
对于未取得房产证但能够证明该房屋是合法拥有的,由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后,依法补偿;对于手续不全或者无产权产籍的房屋,应当经有关部门进行合法性认定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于存在产权或者使用权(承租权)争议的,应当通过民事诉讼后,按照诉讼结果依法补偿。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法》实施后,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以及临时建筑使用期限届满未拆除的为违法建筑。对违法建筑依据《城市规划法》及地方城市规划实施条例规定处理。《城市规划法》实施前违法建筑的认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充分考虑历史情况,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处理。
小鱼爱问 无证房屋可以获得拆迁补偿吗-_超清
无证幼儿园拆迁时,需要拆迁部门调查核实。符合政策的才能给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