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与物权法相关的争议事件

2025-01-01 02:2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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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婚姻法》与《物权法》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不存在那个级别高的问题,但是在具体适用上,可以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

二、房屋的所有权归张杰。
三、因为离婚协议书上的约定是有效的,约定是购买租赁房后产权归张杰所有。
而张良购买的行为实施是在第二次婚姻之前,也就是说,这套房产所有权在张良与小乔结婚之前就属于张杰的,张良没有处置权。根据《合同法》、《民法总则》的规定,添加小乔为共有权人的行为是无效的。
四、不认可。原因同上。

回答2:

张良大乔的离婚协议书在先,二人离婚时出于自愿签订协议书,协议书受法律保护,合法有效。张良在购买该房屋后视为对离婚协议书的履行,房屋实际所有人应为张杰,张良是实际使用人。张良和小乔结婚后明知有离婚协议,却没有告诉小乔并把小乔的名字添加在房产证上,属于无权处理。而此房屋是张良的婚前个人财产,就算加了小乔的名字,也无法改变这一事实。从这一方面来说,房屋实际所有人应该是张杰的。就算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以登记为准,大乔张杰也可以凭借离婚协议书起诉要求法院对该离婚协议书进行认可,将房屋变更到自己的名下。

回答3:

这套房子属张良与小乔的共有财产,处分该房产需要小乔签字。如果对共有产权有异议,需要通过法院裁决,谁主张谁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