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依法取得合作社法人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有五名以上符合该法规定的成员;二是有符合该法规定的章程;三是有符合该法规定的组织机构;四是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是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护。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是其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也是其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基础。对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成为法人,必须具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条规定的五项条件:
(1)有五名以上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2)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只要具备上述条件,均可依法向住所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后,即获得了法律认可的独立的民商事主体地位,从而具备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在日常运行中,依法以自己的名义登记财产(如申请自己的字号、商标或者专利)、从事经济活动(与其他市场主体订立经营合同)和参加诉讼活动,并且可以依法享有国家专门对合作社的财政、金融和税收等方面的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