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劳动法,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