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不服的,是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

2024-11-27 09:3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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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对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不服的,只能提起民事诉讼,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仅仅是不服还是不行的,必须有证据证明补偿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才能起诉要求撤销补偿协议。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法院会维持补偿协议,驳回诉讼请求的。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回答2:

行政诉讼,起诉费50元一件。

回答3:

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
应该是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