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申请及受理
第八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或人民认定的协会和(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九条 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地市级人民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地市范围的,由省级人民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第十条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有关地方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二)有关地方成立申请或认定协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
(三)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2.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
3.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
4.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
5.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
(四)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出口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本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和其他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
第十二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分工,分别负责对拟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希望能帮助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