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报废的会计分录:
1、发生报废时,应调减有关存货的账面价值,查明原因,按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审核,等待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报废存货的账面价值)
贷:有关存货科目(原材料、周转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等)(报废存货的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如果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的,还要转出其计提的累计跌价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
2、经批准后进行处理
借:原材料(残料入库)
其他应收款(应收保险公司或责任人的赔偿)
管理费用(扣除残料及赔偿后的净损失,属经营损失的部分)
营业外支出(属于非常损失的净损失,如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3、如果直接出售报废的存货残料取得收入
(1)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报废存货残料的价值)
扩展资料
在对存货损失的处理上,会计制度规定:由于预见存货可能遭受损失或不合市价,出于会计上的“谨慎性”,企业在期末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税法上不予认可。
对于正常的存货损失,会计处理等同于税法,在本年利 润中直接扣除;对于存货的非正常损失,会计上分两种情况在本年利润中直接扣除,即自然灾害损失,在扣除保险公司等赔偿后记入“营业外支出”,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扣除有关责任人员赔偿后记入“管理费用”。
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1、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2、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3、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残值情况说明,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_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存货报废、正常损耗、盘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财税[2009]57号第七条规定,对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八条规定,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规定,对企业被盗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被盗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
拓展资料:
对流程及资料的提交应按该文件的如下规定处理:
第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财产清查!比如一批原值1000元的原料报废,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1000
贷:原材料——XX材料
清查报告经公司批准报废(不计残值)
借:管理费用 1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