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可以就继承被继承人房屋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二个以上当事人继承同一遗产的,应当共同向一个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 。
二、申请办理房屋的公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
三、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当事人的身份证件;
b、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c、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d、其他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交其死亡证明和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e、继承记名财产的,应当提交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原件;
f、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原件;
g、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应当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h、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的,应当提交其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声明书;
i、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j、监护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监护资格证明。
四、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说明:
“死亡证明”,是指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死亡公证书。
“亲属关系证明”,是指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基层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婚姻登记证明、收养登记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和公证书。
以上解答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