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8条第3款规定,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鉴于《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系由国务院建设部颁布施行,该《办法》不属于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范畴。即使该条款为强制性规定,也不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第五项无效情形。
由此,双方可以依据《合同法》第61条规定,就原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签订补充协议。无法签订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