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向买方催促开立信用证有以下情况:
1、 出口合同规定的装运期限较长(例如3个月或6个月),而买方应在我方装运期前的一定时日(例如30天)开立信用证者,则我方应在通知对方预计装运日期的同时,催请对方开证。
2、买方在出口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开立信用证,我方可根据合同规定向对方要求损害赔偿或同时宣告合同无效。但如不需要立即采取这一行动时,仍可催促对方开证。
3、如果我方根据备货和承运工具的情况,可提前装运的,则可商请对方提前开证。
4、即使开证期限未到,但发现客户资信不好,或者市场情况有变,也可催促对方开证。
扩展资料:
一、买方市场——卖方市场的对称,是指供给大于需求、商品价格有下降趋势,买方在交易上处于有利地位的市场趋势。在买方市场上,商品供给过剩,卖方之间竞相抛售,价格呈下降趋势,买方在交易上处于主动地位,有任意选择商品的主动。买方市场意味着商品交换中买卖双方之间的平等关系,由于商品的供大于求而被打破。买方市场是商品经济特有的现象,但是,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形成买方市场的社会原因和性质有着本质的区别。
二、卖方市场——买方市场的对称,是指供给小于需求、商品价格有上涨趋势,卖方在交易上处于有利地位的市场。在卖方市场上,商品供给量少,由于供不应求而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即使商品质次价高也能被销售出去,商品价格呈上涨趋势。这时,买方对商品没有选择的主动,卖方只关心产品数量,很少考虑市场需求。卖方在交易上处于主动地位。卖方市场的存在,意味着商品交换中买卖双方之间的平等关系,已被商品的供不应求所打破。卖方市场是商品经济特有的现象。
三、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进口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出口人(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在信用证内,银行授权出口人在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下,以该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为付款人,开具不得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并按规定随附装运单据,按期在指定地点收取货物。
四、信用证支付的一般程序是:
(1)进出口双方当事人应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
(2)进口人向其所在地银行提出开证申请,填具开证申请书,并交纳一定的开证押金或提供其它保证,请银行(开证银行)向出口人开出信用证。
(3)开证银行按申请书的内容开立以出口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通过其在出口人所在地的代理行或往来行(统称通知行)把信用证通知出口人。
(4)出口人在发运货物,取得信用证所要求的装运单据后,按信用证规定向其所在地行(可以是通知行、也可以是其它银行)议付货款。
(5)议付行议付货款后即在信用证背面注明议付金额。
1、 出口合同规定的装运期限较长(例如3个月或6个月),而买方应在我方装运期前的一定时日(例如30天)开立信用证者,则我方应在通知对方预计装运日期的同时,催请对方开证。
2、买方在出口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开立信用证,我方可根据合同规定向对方要求损害赔偿或同时宣告合同无效。但如不需要立即采取这一行动时,仍可催促对方开证。
3、如果我方根据备货和承运工具的情况,可提前装运的,则可商请对方提前开证。
4、即使开证期限未到,但发现客户资信不好,或者市场情况有变,也可催促对方开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