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第35条规定:“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商业银行为保证及时按量的收回贷款,以确保贷款的安全可靠,在长期的实践中建立了“三查”、“两分”制度,即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和审贷分离、分级审理。主要是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贷前调查是为了掌握申请贷款人的资产状况、经营状况以及偿还能力的有无和大小,从而确定是否向其发放贷款。这一阶段是发放贷款的前提和关键。贷时审查是在贷前调查的基础上,从贷款的用途来审核贷款是否合理,进一步确认申请贷款人的偿还能力以分析的贷款的风险。并通过审查贷款人的经营状况和经营潜力以决定贷款数量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贷后审查是前两各阶段的延续和必要补充,其目的主要在于掌握贷款的真实用途,防止贷款被挤占挪用,作到专款专用,并促进贷款人的经营管理以确保贷款本息的按时收回。
关键是确定还款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