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主要待遇有哪些?

2024-12-22 12:4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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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职工,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均实行限额、定额、项目付费的规定,并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规定执行。
参保职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其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但需要注意的是,女职工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等)发生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是不予支付的。

回答2:

我国生育保险待遇的内容主要是:产假、生育津贴、生育医疗服务、生育期间的特殊劳动保护、生育期间的职业保障等。

(一)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产假分为产前和产后假两部分。产前假为15天,产后假为83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晚育的增加30天假期。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流产产假以4个月划界,其中不满4个月的,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二)生育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尚未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女职工生育产假期间,由单位照发工资。

(三)生育医疗服务

生育医疗服务项目包括检查费用、接生费用、手术费用、住院费和与生育直接相关的医疗费用。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处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享受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

(四)生育期间的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特殊劳动保护,是指女职工孕期由于生理变化而在工作中可能遇到特殊困难,为保证女职工的基本收入和母子生命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特殊政策,包括收人保护和健康保护两部分。

(五)生育女职工的职业保障

在生育女职工职业保障方面,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女职工不因怀孕、分娩、哺乳而失业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其劳动关系。

对于劳动合同期满而哺乳期未满的女职工,其劳动关系顺延至哺乳期满。此外,国家还通过民政救济对无生活来源的孕、产妇进行生育救助。

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和人民保险公司开办了母婴健康平安保险,起到了对生育保险拾遗补缺的辅助作用。

扩展资料: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生育保险待遇

回答3:

什么是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作为社会保险之一,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男职工,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补贴3600元;生育生活津贴主要指产假和休产假期间照拿的工资。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能领取多少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产假+生育假)
工资基数指上一个社保年度月平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如何申领生育保险?
生育妇女属于计划内生育,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缴纳生育保险费,具有本市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单位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缴纳生育保险费。
符合条件领取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生产完毕可到就近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手续,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最好尽快进行办理,符合条件的生育妇女生产或流产后携相关材料办理。

回答4:

我国生育保险待遇的内容主要是:产假、生育津贴、生育医疗服务、生育期间的特殊劳动保护、生育期间的职业保障等。
(一)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产假分为产前和产后假两部分。产前假为15天,产后假为83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假期。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流产产假以4个月划界,其中不满4个月的,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世界各国规定的产假长短不一,但大多数为12周至14周。其中产假最短的是菲律宾,为45天;产假最长的是芬兰,为258天。在有些实行鼓励多生育的人口政策的国家,产假随所生子女数的增多而增加。如法国,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产假为16周;生育第三个子女,产假为26周;多胎生育的再增加2~12周。
(二)生育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尚未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女职工生育产假期间,由单位照发工资。
其他国家多采取在每个子女出生时发给一次性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一般是定额的,如英国为25英镑,瑞土为60法郎。此外,还发给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的发放标准有三种:一是定额制,即不论被保险人情况如何,均发给相同的固定数额的补助金。如英国规定受保人生育补助金一周为27.25英镑,共支付18周。二是比例制,即按照被保险的产前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生育补助金。有的国家按产前工资的100%发放,有的则是按照疾病补助金的标准发放。三是额定制与比例制的混合制。如爱尔兰,生育补助金采取“基本补助”加上“收入关联补助”的方式发放。“基本补助”采取定额方式,一周39.5镑,共支付12周,“收入关联补助”则采用比例方式,为被保险人收入的20%~40%,共支付14周。固定标准补助和收入关联补助的最高限额为被保险人净收入的75%。
有的国家还提供护理津贴和育婴补助。护理津贴的数额一般为收入的15%~25%,可以采取现金或实物方式。如法国发给育婴母亲津贴或奶票;墨西哥等国提供新生婴儿的全套用品,或发给购置婴儿用品津贴。
(三)生育医疗服务
生育医疗服务项目包括检查费用、接生费用、手术费用、住院费和与生育直接相关的医疗费用。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处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享受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
(四)生育期间的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特殊劳动保护,是指女职工孕期由于生理变化而在工作中可能遇到特殊困难,为保证女职工的基本收入和母子生命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特殊政策,包括收人保护和健康保护两部分。收入保护的主要措施是国家立法保护女职工怀孕期间不降低其基本工资。健康保护的主要措施有:(1)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高强度劳动和孕期禁忌的劳动,也不得安排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2)对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的孕期女职工,应当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工作;(3)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应延长劳动时间和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4)允许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时间计做出勤时间。
(五)生育女职工的职业保障
在生育女职工职业保障方面,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女职工不因怀孕、分娩、哺乳而失业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其劳动关系。对于劳动合同期满而哺乳期未满的女职工,其劳动关系顺延至哺乳期满。此外,国家还通过民政救济对无生活来源的孕、产妇进行生育救助。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和人民保险公司开办了母婴健康平安保险,起到了对牛育保险拾遗补缺的辅助作用。

回答5: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

一、生育津贴按照国家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限,以本人生育或流产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含早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 ①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②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③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的生育津贴。(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的生育津贴。(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因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和生育医疗费(指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分娩并发症的医疗费,不包括新生儿的医疗费)进行定额补偿,标准为:(一)剖宫产手术4000元;助产手术3000元;平产2500元;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1500元;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500元;宫外孕手术3500元。(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100元;复通手术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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