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事诉讼,被告经依法通知不到庭的,不影响正常开庭审理案件;但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由此可能导致自己答辩、举证、质证等权利未行使或未充分行使的后果要自己承担。
第一被告未到庭,不影响第二被告的进行答辩等诉讼权利。法院依据证据,有权依法采信证据、认定事实,并做出裁决。
第二被告,基于与第一被告担保关系,可能将承担连带责任或担保责任,故可以主张第一被告存在的抗辩事由;当然,这是一种为了自己的利益为形式上是为“别人”辩护,实质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果,并不是为了自己利益,第二被告单纯的为第一被告辩护是不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