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决定,应该怎么办?

2024-12-14 05:4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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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不同种类的犯罪,您可以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检察院反应,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

1、申请复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向人民检察院反应: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3、向法院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扩展资料:

撤案的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靖边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回答2:

你好,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投诉,或者向检察院反映情况。

回答3:

去他的上级部门反应一下,问清原因,最好不要胡闹,理性解决问题

回答4:

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