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签订正式合同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补偿金吗?

2024-12-17 01: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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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从2008年2月起支付,但不能获得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你虽然没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从2007年1月就已经与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此根据该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的规定,单位应该在2008年2月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但到现在都还没有与你签订,根据该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从2008年2月起就应该支付你双倍工资。 至于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除非是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如没有为你办理社会保险、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否则你不会获得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