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说的这个情况房管局的工作人员应该更清楚,绕开业主直接找工作人员了解一下其他人都怎么处理类似的争议,另外找其他有经验的经纪人了解一下也可以。
1、如果情况属实,一般交易管理是业主要一个到手的价格,其他费用购房人承担。公共维修基金也是跟着房子走的,所以这笔费用由您承担并无不可。
2、合同一般来说应该没有约定,如果有约定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法律规定应该谁交就谁交,法律没有规定,政策规定应该谁交就谁交,这是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原则,所以搞清楚有没有法律和政策文件很重要,这个房管局应该掌握。
3、合同没有约定,又没有交易惯例或者政策,你可以坚持不交,但是要冒一个风险,就是对方不给你过户,为此你还要承担各种不必要的麻烦和风险。
4、公共维修基金是房子的保命钱,最后受益的还是业主,也就是您,除非是业主故意坑您,否则没有必要执着于那几万块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