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金融①是金融部门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政策,在投融资决策过程中充分考虑潜在的环境影响,把与环境条件相关的潜在回报、风险和成本都融入日常业务中,通过对社会经济资源的引导,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1]其核心是将自然资源存量或人类经济活动造成的自然资源损耗和环境损失,通过评估测算的方法,用环境价值量或经济价值量进行计量,并运用于金融资源配置和金融活动评价等领域。作为一种新的社会价值尺度,低碳经济目前已成为国际社会主流的战略选择,是世界各国发展低碳经济、抢占碳交易市场战略制高点的关键。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我国面临的能源与环境压力进一步加大,以建设生态文明和发展低碳经济为契机,大力发展低碳金融,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首先,碳交易市场具有全球应用价值和明确的收益前景,发展低碳金融有利于我国把握碳交易市场的巨大潜力,增强国际竞争力;其次,我国传统的粗放型发展模式难以为继,充分挖掘和有效利用低碳金融的资金融通和杠杆调节作用,是我国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能源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然选择;第三,碳排放权的“金融属性”日益凸显[2],积极发展低碳金融有利于我国推进碳交易人民币计价的国际化进程,在新一轮国际货币定价体系中掌握更多的主动权和话语权;第四,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低碳金融是推进金融产业经营模式创新和业务范围扩充的有效手段,有利于增强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感。
一、我国低碳金融发展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围绕碳减排权,发达国家目前已经开始构建以碳交易市场为基础,包括碳基金、碳保险、碳证券、银行贷款以及一系列金融衍生品为支撑的低碳金融体系。与发达国家的实践相比,我国低碳金融的发展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虽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也存在明显不足。
(一)相关政策法规陆续出台,但对实践的支撑作用有限。
在发展低碳经济方面,我国参照和遵循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998年签署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2002年的《京都议定书》。在此基础上,我国于2007年6月正式发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作为我国低碳经济发展和节能减排的指导性文件。在低碳金融方面,我国参照和遵循的主要是“赤道原则”①和联合国环境署发布的《金融机构关于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声明》②。在具体的业务指导方面,中国环保总局与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IFC)于2008年合作制定了《绿色信贷环保指南》,以规范国内低碳金融的管理机制。
总体来看,我国目前低碳金融的操作与管理主要参照相关的国际准则和公约,国内虽然出台了一些政策和法规,但多为指导性的意见和纲要,缺乏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文件,难以起到有效指导实践的作用。此外,低碳金融的支持性政策缺失,突出表现在财政补贴、税收减免和金融优惠三方面的政策尚未出台,导致金融机构的发展信心不足,缺乏业务拓展的动力。
(二)金融机构创新意识突出,但业务绩效相对低下。
在目前的政策和监管机制下,我国商业银行还不被允许直接投资或在国内外市场上进行碳排放权的买卖。因此商业银行的项目切入点主要有绿色信贷和财务顾问服务两种。
1.绿色信贷有力推进了低碳金融的业务创新。
2008年,兴业银行公开承诺采纳“赤道原则”,并于2009年1月成立可持续金融的专门业务经营机构———可持续金融中心,负责能效金融、碳金融、环境金融等领域的业务经营和产品营销。同时,兴业银行推出多种新型业务模式,覆盖了能源生产、运输和使用等多个环节,突破了原有企业贷款注重担保条件、期限较短等固有缺陷,减低贷款门槛,拓宽贷款期限。在具体的项目推进上, 2006年5月兴业银行与IFC合作签署了“能源效率融资项目”,以IFC认定的节能、环保型企业和项目为基础发放贷款,IFC同时为贷款项目提供相关的技术援助和业绩激励。此外,兴业银行推出以CDM机制项下的核证减排额收入(CERS)作为贷款还款来源之一的节能减排融资模式,实现了低碳金融业务的创新。[5](PP405-406)2.财务顾问有效拓展了低碳金融的业务领域。
2009年7月,浦发银行以独家财务顾问方式,为陕西两个水电项目成功引进CDM开发和交易专业机构,预计每年至少为项目业主带来160万欧元的售碳收入。[6]2009年10月,浦发银行作为唯一的金融业代表,与天津中新生态城投资管理公司等联合发起成立了中国第一个自愿减排联合组织———生态城绿色产业协会(EGIA),旨在推广低碳金融解决方案。此外,为打造“低碳银行”形象,浦发银行制定了《信贷投向政策指引》和《关于开展能源效率融资项目的营销指导意见》,对授信企业和新建项目“有保有压、区别对待”,即对绿色产业提供重点授信支持,对环境污染、能耗超标企业明确不得与其建立授信关系,确保将优先的金融资源投入环保,致力于建设可持续发展的节约型社会。金融风险的能力。
(三)碳交易平台逐步建立,但国际竞争力有待提高。
1.碳交易市场建设相对滞后。从国内环境权益交易市场来看,目前已有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三家机构,其中北京环境交易所是政府批准设立的特许经营实体,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是综合性国际化环境能源权益交易市场平台,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是综合性排放权交易机构。除上述三家主要机构外, 2009年山西吕梁节能减排项目交易中心、武汉、杭州和昆明等几家交易所也相继成立。此外,大连、贵州、河北和山西等交易所目前也都在紧密筹备中。虽然各地碳交易平台成长迅速,但只是一级交易平台,碳交易市场的容量有限,远落后于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此外,各交易所之间缺乏沟通,业务内容和经营准则差异较大,离统一的碳交易平台还有相当差距, CDM机制支持低碳经济的作用有限。
2.注册项目成交偶然性大。我国目前已成为世界上CDM最大的供应国。据CDM执行理事会网站预计,未来中国每年将获得1. 9亿吨碳排放权签发量,占CDM项目年签发总量(3. 2亿吨)的59%。[7]
截至2009年9月,国家发改委批准的CDM项目共有2232个。尽管在供应量上占绝对优势,但由于缺乏统一的碳交易平台,我国现有的几个地区性交易所还处于试点阶段,交易清淡,已发生的交易项目偶然性很大,且已成交的CDM项目价格远低于国际通行价格。有资料显示,目前国际市场上碳排放交易的价格一般在每吨17欧元左右,而我国国内的交易价格只在8-10欧元左右,不及欧洲二级市场价格的一半。[8]可见,我国低碳金融业目前处于全球碳交易产业链的低端,缺乏定价权和国际话语权,市场潜力未充分挖掘。
二、我国低碳金融发展的约束因素分析。
低碳金融的发展反映出我国本土市场对未来碳交易市场的敏感性,但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我国低碳金融的发展面临明显的两难境地:一方面,低碳金融要符合向低碳经济转型的国家政策需要;另一方面,金融机构要确保自身业务的可持续增长。要协调好上述两方面的问题,就必须深入分析制约低碳金融发展的相关因素。
(一)意识约束是制约低碳金融业务发展的根本原因。
长期以来,金融机构被认为与环境问题无关,但随着我国资源环境压力不断加大,企业的社会责任被逐步提上议程,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被要求参与到环境问题的解决中来。在此情况下,如何在原有经营模式与新的发展策略之间寻求一条可行出路,就成为金融机构需要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然而,由于低碳金融短期内投资成本大于经济收益,金融机构对开展低碳金融业务的态度普遍比较谨慎,目前已成交项目的价格偏低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金融机构对低碳金融业务的收益状况存在质疑。同时,我国目前有关低碳金融业务发展的政策法规和实施框架至今尚未落实,金融机构的生存环境和盈利空间存在显著差异,一些达不到低碳发展标准的业务行为给其他金融机构造成了不良影响。此外,低碳金融兴起和发展的时间较短,我国金融机构对其利润空间、运作模式、风险管理、操作方法以及项目开发、程序审批等均不熟悉。在未对低碳金融业务充分把握的情况下,金融机构不敢贸然介入其中。
(二)成本约束是导致低碳金融预期收益不良的重要条件。
1.低碳金融发展的机会成本分析。低碳金融的发展强调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者并重。
要实现金融领域的低碳发展和生态创新,初期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和强力的政府支持。按照国际通行做法,为消除市场风险,政府资金通常先行注入,商业资金后续跟进。但我国目前低碳金融领域的政府作用有限,在4万亿刺激经济的投资中,属于低碳经济生态环保的投资比例只有5%,低碳金融的发展动力主要源自企业自身的社会责任。巨大的市场风险和有限的投资回报并存,导致低碳金融业务的机会成本较高,国内金融机构普遍持观望态度。
2.低碳金融发展的交易成本分析。由于缺乏碳交易定价权和统一的碳交易平台,我国的CDM项目发起人在同国外CERS需求方接洽时只能进行分散的“谈判”,交易成本巨大,容易造成CERS的压价现象,使我国投资者处于不利地位。此外,基于项目的交易涉及跨国项目的报批和技术认证等问题,监管部门要求指定的国际运营机构来负责项目的注册和实际排放量的核证,所涉及到的费用高昂。在政策缺失的情况下,CDM机制和节能减排所蕴涵的巨大商业价值短期内无法有效转化为现实利润,金融机构发展低碳金融业务的经济目标与生态目标存在矛盾。
尽管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意识不断提高,业务模式也得到积极拓展,但就项目实施的效益而言则不尽如人意:首先,从业务创新的主体来看,低碳金融业务目前主要集中在少数商业银行,大多数金融机构的积极性不高,普遍持观望态度;其次,低碳金融业务面较窄,大多数银行设想有余、执行不足,呈“蜻蜓点水”状③。第三,碳信用机制尚未建立,我国从事低碳金融业务的机构普遍缺乏抵御和防范国际(三)禀赋约束是阻碍低碳金融模式创新的直接根源。
1.交易环境不健全。由于低碳金融业务的项目链条较长,在融资担保和合同订立等方面需要特定中介机构的介入与协助。我国目前低碳金融领域的中介机构发展不成熟,中介机构的专业人才储备也不到位,导致开展低碳金融业务的内部动力严重不足。此外,目前国际碳交易主要集中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存在严重的市场分割,我国缺乏统一的碳交易平台,从事碳金融交易的市场形式多种多样,既有场外交易机制,也有不少的交易所;既有政府管制产生的市场,也有参与者自发形成的市场。这些市场在制度安排上差异较大,绝大多数市场效率比较低。
2.业务模式亟须创新。当前国内商业银行在低碳金融方面虽有所行动,但业务模式主要以CDM项目融资和挂钩碳排放权的理财产品为主,远未深入低碳金融领域的核心。不仅碳基金、碳证券、碳期货和碳掉期交易等金融衍生品匮乏,而且满足CDM项目下多样性金融需求的创新产品也鲜有耳闻。此外,我国现有低碳金融业务处于国际价值链的低端,不利于金融机构国际竞争力的提升。要增强国内金融机构的业务能力,需要切实加强其对低碳金融专业知识的深入了解,创新高层次业务模式,特别是中介服务模式。
(四)风险约束导致金融机构的业务积极性严重受限。
1.市场风险。低碳金融是基于市场环境的金融创新,客观上必然遵循市场价值规律。要实现经济目标和环境目标的双赢,金融机构必须着眼于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深入探索能够提高环境质量、降低交易成本、增强经济收益的有效策略。但目前来看,我国以化石燃料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短期内无法根本改变,未来金融领域对“两高”项目的融资贷款获利空间仍然较大,要转向发展低碳金融,不仅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还可能面临低碳项目回报有限的尴尬局面。因此,在政策法规缺失的情况下,发展低碳金融首先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2.项目风险。目前我国的低碳金融业务主要是以CDM机制下的融资贷款为主,这仅是低碳金融业务领域的低端项目。要加快低碳金融发展,势必促使低碳金融项目链条的扩展与延伸,扩大碳基金、碳期货和碳证券等金融衍生品的交易范畴。上述交易通常涉及到两个以上的国家,而且交易项目不仅需要满足东道国的政策和法律,还要满足环境认证的国际约束。此外,项目建设和评估过程中,项目可行性分析是否通过、项目是否按期建成投产、碳排放量的评估测算是否符合要求等均存在不确定性,使得高端低碳金融业务面临较大的项目风险。
3.操作风险。在既缺乏必要的低碳金融业务知识,又不具备专业人才储备的情况下,国内金融机构难以独立胜任发展低碳金融的重任。同时,由于低碳金融项目需要依托国际市场,国内金融机构在交易中需要频繁与国际金融组织、专业评估公司和金融中介机构等进行接触,业务往来中存在较多不确定因素。此外,目前国际低碳金融项目以欧元、美元、瑞士法郎和英镑为主要计价货币,我国缺乏定价权,国内金融机构在业务操作中势必面临较大的操作风险。
(五)政策约束导致金融机构的发展理念相对保守。
1.国内政策严重缺位。出于趋利动机和成本收益的比较,国内政策缺位导致低碳金融发展的外部动力明显不足:一方面,低碳金融业务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标准。如《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等均为综合性、原则性的文件,缺少具体的操作规范和评估标准,金融机构难以把握。另一方面,激励和扶持措施尚未出台。虽然低碳金融具有良好的社会效应,但低碳金融发展面临较高的成本,目前有利于扶持其发展的税收优惠、税收减免、财政支持和利息补贴等政策措施尚未出台,这势必打压低碳金融的发展。
2.国际规则前景不明。对于有待进一步降低成本以促进商业化、需要继续研发具有技术可行性的低碳金融产业,国际机构和专业公司倾向于采取比较保守和谨慎的态度,造成了低碳金融的变化充满不确定性。例如,目前我国是《京都议定书》的附件I国家, 2012年之前不必履行减排义务,因而获得了碳交易市场的巨大商机。但是2012年之后《京都议定书》是否续签、中国能否继续保持附件I国家的位置则不得而知。在此情况下,国内金融机构开展碳排放交易时势必重视低碳金融业务的潜在政策风险,大量商业银行对低碳金融项目持观望态度也就在预料之中了。
三、创新我国低碳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
低碳金融的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我国“十二五”规划已经明确了低碳金融发展的总体思路,即以市场导向为主,加以强制性的政策管制。在此思路的指引下,我们需要强化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等各行为主体的责任意识,通过有效的政府规制和完善的市场机制,实现低碳金融的良性、可持续发展。具体来看,今后应当切实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强化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为低碳金融发展提供制度支撑。
1.加大舆论宣传是前提。舆论宣传的根本作用是消除金融机构发展低碳金融的不良预期和观望心理,增强其业务拓展和模式创新的积极性。首先,应加强关于低碳金融的正面报道。对在低碳金融领域有所建树的金融机构进行报道,突出其经营业绩和社会效应,增强社会对低碳金融的认可。其次,强化试点地区和单位的引领、示范作用,通过宣传典型的方式,选拔在低碳金融领域有所创新的单位,给予表扬和政策扶持。一方面强化低碳金融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另一方面突出政府对低碳金融业务的扶持态度,有利于消除金融机构对低碳金融业务的顾虑。
2.出台政策法规是保障。制定并实施发展低碳金融的激励机制和相关政策,是创造低碳金融发展良好外部环境的重要保障。在政策制定过程中,首先需要明确政策制定的三项基本原则,即适应性、倾向性和可持续原则。具体而言: (1)政策性纲要。
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出台低碳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以行政手段推进低碳金融发展的制度性变迁。(2)操作性文件。一方面制定妥善、长期的碳价格机制,让市场对碳交易价格有一个长期稳定的预期;另一方面细化低碳技术创新、低碳金融业务类别、项目评估和成果转化等的操作流程。(3)激励措施。制定扶持低碳金融发展的扶持性政策,强化激励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向低碳金融聚集,这是提高金融机构认可度、稳定各利益主体发展信心的重要保证。
3.建立信息披露机制是补充。要强化低碳金融的社会效应,避免逆向选择和寻租行为的发生,建立有效的碳交易信息沟通和披露机制很有必要。首先,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碳交易信息沟通机制,客观、全面、及时地发布碳交易相关信息,以提高碳排放信息的透明度,消除不完全信息的影响。其次,建立严格的监督和披露机制。监管当局、非政府组织、银行业协会和媒体等方面应当建立经常性的沟通与互动机制,及时通报商业银行执行“赤道原则”、推进环境风险管理、实施低碳金融等方面的情况,既能规范金融机构的操作,又能增强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二)强化金融机构的杠杆调节作用,为低碳金融发展提供政策扶持。
1.自身环境友好是基础。要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引领作用,首先要强调其作为低碳理念推广的“践行者”,通过制定严格、规范的《企业低碳发展意见》
等约束性文件,树立“寓义于利”的企业社会责任观,将可持续金融作为金融机构经营与管理的核心理念。具体而言,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低碳金融问题的研究,树立“低碳经营理念”,从业务流程与规则上确保企业的经营策略和管理机制与低碳发展目标相一致。然后,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加快探索建立节能环保金融服务的长效机制,在业务流程和项目运营规则上把好入口关和惩罚关,将低碳理念贯彻到项目审批和贷款发放等各个环节,严把“低碳”关。
2.杠杆调节作用是重点。商业银行是低碳金融发展的主体,应当通过建立金融机构环境信用评级等手段,发挥其在贷款和项目融资中的杠杆调节作用。
具体而言,要充分考虑项目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等因素,推行“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信贷策略,配合我国能源结构和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对节能环保、可再生资源开发等项目采取“积极进入”政策,提高授信额度;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环保达标但属于信贷限额管理的项目,采取“适度进入”策略;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设立环境准入门槛,采取“限制进入”政策。
此外,还应高度重视环保标准提高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采用利率杠杆对现有融资客户进行结构调整,对以往发放的“两高”行业予以利率上浮,形成对企业履行“节能减排”责任的硬约束。
3.业务模式创新是关键。在国内相关政策缺失的情况下,要有效应对低碳金融发展面临的巨大投资成本,需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把环境因素引入金融创新之中,积极开发相关的金融衍生品。具体而言: (1)开展碳权质押融资货款,实现对企业“环保责任”的软约束。只要银行与CDM业主及发改委三方约定,客户出售CERs所获得的资金就只能进入指定账户,并在客户不能偿还贷款时,贷款银行有权处置客户获得的CERs。(2)开发环境金融产品,并形成合适的产品结构。如建立绿色基金、发行绿色债券、完善绿色信贷,开展低碳掉期交易、低碳证券、低碳期货、低碳基金等各种低碳金融衍生品的业务创新,改变我国在全球碳市场价值链中的低端位置。
(三)强化企业社会责任,为低碳金融发展提供条件保障。
1.转变企业经营理念。低碳金融将企业的社会责任提高到前所未有的层面,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经营理念,在生产过程中注重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结合。
要实现这一目标,可以从三方面进行探索: (1)建立企业节能长效机制,通过改进生产方式等手段提高企业的能源利用效率,突出低碳理念对环境和社会的贡献; (2)购买“熊猫标准”中的碳减排指标,积累企业碳资产管理能力,实现碳中和; (3)进行公开透明的企业减碳行动,在实现企业自身碳减排目标的基础上,引领和带动其他经济体的减碳行为,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2.规范碳减排的监督和约束机制。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环保责任“自动履行”的社会舆论氛围,企业缺乏可持续发展的生产价值导向,因此要促使企业履行“节能减排”责任,单靠企业自身的社会责任意识是远远不够的,必须通过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来规范与管理。今后可建立或指定一个全国性的专业机构为中心,按行政区划分设相应的信息采集点,组建“企业绿色社会责任联盟”。在具体操作中,各地区监督中心负责区域内企业碳减排情况的调查与数据搜集,在核证完毕的情况下向中心报送,中心负责信息的比较和共享。对未按要求履行环境责任的企业,联盟有权进行信息披露,相关金融机构可以据此对不达标企业设立环境准入门槛。
3.加快统一的碳交易平台建设。随着碳排放权和排污权衍生为具有投资价值和流动性的金融资产,我国碳交易市场的规模逐渐扩大,现有的碳交易平台已经无法满足低碳金融发展的需要。此外,我国各地的环境权益交易所彼此孤立、缺少联系,离多层次的碳交易市场体系还有差距。要促进低碳金融的发展,必须充分考虑国内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在此基础上制定公平合理的交易制度,加快统一碳交易平台的建设。具体而言,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总量控制与交易制度”的模式,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对初始排放权按区域进行划分[9]:
一方面,合理确定各区域的排放总量,由高污染地区向低污染地区付费,以此促进区域间的平衡发展,注重公平;另一方面,初始配额的分配可以考虑招标、拍卖等市场分配方法,以提高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