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住房公积金是去银行取还是管理中心取

2024-12-26 22:3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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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公积金提取办理的相关部门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扩展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1.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2.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3.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4.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5.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6.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7.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第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参考资料:岳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回答2:

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取。
一、程序
1.财政拨款单位:
申请人提供有关提取依据-------分口负责人初审------营业厅负责人核实------中心主任审批--------财务科汇总报财政局核实拨款----------财务科支付
2.非财政拨款单位:
申请人提供有关提取依据---------营业厅负责人初审-------中心主任审批-------财务科支付
二、
提取所需材料
a、
购买自住住房:个人申请,单位证明,购房合同及发票(看原件留复印件)
b、
离、退休:个人申请,单位证明,离、退休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c、
在职死亡:委托提取人身份证明,提取人单位证明,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d、
自建自住住房:个人申请,单位证明,建房审批手续(准建证原件及复印件)
e、
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个人申请,单位证明,有关审批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f、
出境定居:个人申请,单位证明,出境定居证明
g、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个人申请,单位证明
三、公积金的支取使用:
1、
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变业满五年的;
5、出国、出境定居的;
6、户口迁出本市、县行政区域,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7、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其他住房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