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乙方工人在途中骑摩托不小心撞伤行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该工人是侵权行为人,应当由其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与其所在工作单位(乙方)没有直接关系,与工程发包人(甲方)更没有关系。在这一案件中,不论甲方还是乙方,与乙方的工人都不存在连带责任关系。
甲方把工程承包给乙方,由己方去招聘工人做工,甲方未跟乙方工人签订任何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方面的合同,是由乙方直接于工人签订的,所以乙方工人无论出什么事故都是和甲方无关,甲方没有义务和理由要去承担连责任的,工人发生的交通事故是由求事故责住人直接负责,或和乙方分担负贵
二者无关联,自己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