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吴义民与其弟吴义生因继承父亲的遗产发生纠纷,原因是吴义生对哥哥吴义民持有的遗书有异议,指出该遗书不是其父亲亲笔书写,是由吴义民的妻弟书写,且见证人是吴义民的妻子和妻弟,其父亲也没有亲自签名。请问题:这样的代书遗嘱是否有效?
该代书遗嘱是无效的。代书遗嘱是指遗嘱人如果不能自书遗嘱,或因其他情况可以委托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方为有效。《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册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继承法》第18条对遗嘱见证人亦作了具体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①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②继承人、受遗赠人;③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此看来,吴义民所持的“代书遗嘱”,一方面没有其父的亲笔签名,另一方面两位见证人分别是其妻和其妻的弟弟,属于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故不能作为见证人。因此,吴义生提出代书遗嘱无效是成立的。代书遗嘱被确定无效后,其父的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如果其老父生前一直与吴义民生活在一起,吴义民所尽赡养义务较多,故在具体分割遗产时,可给吴义民适当多分一点,这也是符合《继承法》规定精神的。
代书遗嘱又称代笔遗嘱,因立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口述内容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须经合法证明属实,根据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笔书写,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代书遗嘱必须具备两个以上见证人,年月日及代书人、遗嘱人、其他见证人的签名等要件,缺一不可。
《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这是对代书遗嘱的概括规定,其订立的具体程序如下:
(1)遗嘱人欲立遗嘱时,首先应邀请两名以上见证人到场,并请其中一人做代书人。
(2)由立遗嘱人口述,代书人作记录。
(3)代书完毕,代书人必须向遗嘱人和其他见证人宣读记录即遗嘱全文,或者传阅;并经遗嘱人审阅全文后,至遗嘱人完全同意和认可为止。之后,代书人应注明订立遗嘱的年、月、日和地点,并记明代书人姓名。
(4)最后,由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名。如遗嘱人不会写字,应以按手印代替,由代书人在其手印前写明遗嘱人的姓名。
代书遗嘱怎么写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