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审理公诉案件过程,只能按检察机关提供的案卷进行审判,无权要求退回侦查。作为控方的检察机关有权向法院提出补充侦查申请。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一个案件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审查起诉的时间最长是一个半月。针对案件,一个半月之后检察院若认为证据不足,仍然可以再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在公安阶段要一个月,之后再提请检察院审查起诉,最长又一个半月。所以理论上这个案子到移送法院审判最长时间为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