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青国税发〔2010〕1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涵盖小规模纳税人开展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一般贸易等所有出口业务的税务管理。
二、免税申报程序
(一)退(免)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后,须在季末的次月15日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办理退(免)税申报,提供《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格式见附件1,以下简称《免税申报表》)以及免税申报电子数据。当期出口为零的也必须进行退(免)税申报。
(二)纳(免)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后,须在季末的次月15日之前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免)税申报时,应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中“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 与同期《免税申报表》“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人民币)”合计数进行核对。经核对相符后,受理企业纳(免)税申报。如核对不符,或者《免税申报表》中申报了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未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申报资料退回小规模纳税人,由其根据实际情况补正后重新进行纳(免)税申报。对于退(免)税申报错误的,应调整退(免)税申报数据后重新进行纳(免)税申报。
为实现数据比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中“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应按照出口货物离岸价(FOB)计算人民币销售额填列。
(三)退(免)税核销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应按季收齐有关出口货物的出口凭证,填写《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并于办理纳税申报后的下个季度的纳税申报期内,持办法第六条所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并同时报送免税核销电子数据。
出口退税管理岗位人员在受理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时应进行预审,并由企业调整申报数据,将正式申报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由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默认的免税申报期限为“按月”,而我市实行按季度申报,因此从2009年7月1日起,可将季度内所有出口收入的申报所属期录入为本季度末最后一个月,其他月份按照零申报录入。2009年1-6月份出口收入应在7月份季度申报期内一并申报,所属期录入为“2009年6月”。
(四)已实行电子申报的企业其退(免)税申报和纳(免)税申报按照电子申报的要求进行申报,其数据比对由计算机自动完成。
四、退关退运
小规模纳税人在出口免税核销后发生退关退运的,可到税务机关办理退运证明,同时冲减免税申报出口销售额以及免税核销出口销售额。
五、清算补税
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应按照申报期限的规定,对照《免税申报表》与《免税核销申报表》及时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口核销情况进行清算,对已申报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免税核销申报的以及未按规定提供有关凭证的货物,按规定进行补税处理。
六、来料加工
本系统未设计小规模企业来料加工业务,但为了加强管理,市局决定将小规模纳税人来料加工业务纳入系统管理,对小规模纳税人发生来料加工业务可参照一般贸易采集数据,出口销售额填列加工费金额,在与海关信息比对时产生疑点可人工挑过。
七、纳税申报受理部门与出口退税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退税部门岗位人员在审核审批过程中发现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应征税情况应及时生成《小规模纳税人不予免税出口货物情况表》转交征税部门进行补税处理。
八、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国家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应在每季的纳税申报期内到税务机关申报应纳税额。不适用本办法免税申报程序。
九、各单位应将小规模纳税人的日常管理纳入出口退税评估的常态工作,每年将海关信息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信息进行对比,及时生成应纳税情况进行补税处理。
十、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出具相关证明通过审核系统进行申报以及税务管理。
十一、本通知自2010年4月1日执行,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青国税发〔2008〕9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核销操作指南(2010年度)
各市南区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
关于执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的说明: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青国税发〔2010〕14号)文件规定,从2010年4月1日起执行,与以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最大的变化是,从原来先纳税申报,后到退税部门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改为先到退税部门免税核销申报,审核通过后,在季末的次月15日之前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中“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 与同期《免税申报表》“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人民币)”合计数进行核对,如核对不符,或者《免税申报表》中申报了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未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申报资料退回小规模纳税人,由其根据实际情况补正后重新进行纳(免)税申报。对于退(免)税申报错误的,应调整退(免)税申报数据后重新进行纳(免)税申报。为实现数据比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中“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应按照出口货物离岸价(FOB)计算人民币销售额填列。已实行电子申报的企业其退(免)税申报和纳(免)税申报按照电子申报的要求进行申报,其数据比对由计算机自动完成。
税税通k
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核销操作指南
一、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申报前准备工作
一办理认定手续到办税服务厅出口退税部门窗口
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
二已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在首次申报前到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申报窗口做升级认定信息
三出口货物免税电子信息和纸制凭证准备
同时包括以下工作
电子口岸出口货物信息提交税务局
外汇核销
审核期限内(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四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取得报关单、核销单、代理证明
核对相关资料
四及时帐务处理
收入的确认
外币汇率备案
五申报软件的取得和安装见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或本博客链接
安装后注意:系统配置设置和系统参数设置
更新2010年商品代码库
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核销申报操作
设立一个季度各个月明细申报和汇总申报文件夹
一申报软件操作每季纳税申报期1-15日部分
第一步:每个季度前两个月零申报采集
在出口免税申报系统2.0中点击退税正式申报下拉菜单中生成小规模免税正审明细申报数据,按照月份生成明细数据存入相应的文件夹内。再点击该菜单中生成小规模免税汇总数据,生成汇总数据存入相应的文件夹内。
第二步:每个季度第三个月小规模明细数据采集(将当季出口销售额都录入到该月所属期中)
第三步:生成正审申报明细数据(省略了生成预申报明细数据的步骤)
第四步:到出口退税部门对明细申报电子数据进行预审或者出口退税网页申报进行预审。取得预审反馈信息。
二申报软件操作每月核销申报期1-15日正式申报部分
第五步:对反馈信息出口信息处理方法
第一:撤消小规模免税正式申报
第二:预审反馈信息读入处理
第三:按照反馈疑点处理(例如红蓝字调整)
第四:生成正式申报明细数据
第五:小规模汇总表数据录入
第六:生成正式申报汇总数据
第七:打印小规模申报报表(包括该季度第一月第二月汇总表)
三退(免)税申报及核销正式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应按月打印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等资料(见申报资料)上述表符合货物报关出口之日第二个季度申报期内办理的规定到出口退税管理科申报窗口按季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并同时报送免税核销电子数据。该数据包括申报季度各月明细申报和汇总数据。
申报窗口受理正式申报,读入申报季度前第一月第二月申报数据和第三个月数据先预审电子数据、纸制申报资料,无调整疑点转审核环节,审核通过后,退(免)税申报及核销正式申报结束。
四申报资料及装订顺序
⑴《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
⑵《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 》
⑶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
⑷出口发票;
⑸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⑹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出口货物应提供的其它资料;包括:
①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②代理出口协议;
③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其复印件;
④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年度汇率备案、进货发票)
三.纳(免)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后,须在季末的次月15日之前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免)税申报时,应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中“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 与同期《免税申报表》“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人民币)”合计数进行核对。经核对相符后,受理企业纳(免)税申报。如核对不符,或者《免税申报表》中申报了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未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申报资料退回小规模纳税人,由其根据实际情况补正后重新进行纳(免)税申报。对于退(免)税申报错误的,应调整退(免)税申报数据后重新进行纳(免)税申报。
为实现数据比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中“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应按照出口货物离岸价(FOB)计算人民币销售额填列。已实行电子申报的企业其退(免)税申报和纳(免)税申报按照电子申报的要求进行申报,其数据比对由计算机自动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