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发布的《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1)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
(2)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
(3)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
(4)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
这些军人以及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在加分方面,教育部明确: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扩展资料:
一、《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有关军人以及子女高考加分的政策:
46、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47、同时符合第44条、第45条、第46条有关情形的考生,省级招办投档时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投档附加分。
根据各地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实施方案,有关省(区、市)自行增加的超出规定范围的政策性照顾项目及分值仅适用于向本省(区、市)所属高校投档时使用,且分值不得超过20分,同时不得与其他项目分值(包括第44条、第45条、第46条规定的分值)累加。
凡符合第44条、第45条、第46条有关情形和有关省(区、市)自行增加的政策性照顾项目的考生,必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省地校三级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二、在加分方面,教育部明确: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2016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据教育部发布的《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明确了今年及以后加分项目以及分值,最高加分不超过20分。
在加分方面,教育部明确: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六类考生可获高考加分
2015年1月1日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下列称号、奖励、名次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由生源所在省级招委会决定,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加分项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增加分值不得超过5分:
1省级优秀学生;
2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3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
4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5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
6获得省级招委会确定的统测项目范围内的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
三种情形可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由省级招委会决定,可在高校投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要求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降低分数要求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1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烈士子女。
1、可加20分投档
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的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烈士子女
2、可增加10分投档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也可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3、同等条件优先录取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4、新增军人子女优录项目
明年起,军人子女报考军队院校和国防生,在投档比例范围内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优先录取。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子女。
在国家确定的四类(含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子女,在飞、停飞不满一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子女。
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工作岗位累计满15年的军人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线的,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优先录取。
根据教育部发布的《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1)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
(2)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
(3)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
(4)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
这些军人以及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在加分方面,教育部明确: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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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一、《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有关军人以及子女高考加分的政策:
46、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47、同时符合第44条、第45条、第46条有关情形的考生,省级招办投档时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投档附加分。
根据各地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实施方案,有关省(区、市)自行增加的超出规定范围的政策性照顾项目及分值仅适用于向本省(区、市)所属高校投档时使用,且分值不得超过20分,同时不得与其他项目分值(包括第44条、第45条、第46条规定的分值)累加。
凡符合第44条、第45条、第46条有关情形和有关省(区、市)自行增加的政策性照顾项目的考生,必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省地校三级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二、在加分方面,教育部明确: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参考资料:/baike.baidu.com/item/2016%E5%B9%B4%E6%99%AE%E9%80%9A%E9%AB%98%E7%AD%89%E5%AD%A6%E6%A0%A1%E6%8B%9B%E7%94%9F%E5%B7%A5%E4%BD%9C%E8%A7%84%E5%AE%9A/19682548?fr=aladdin"target="_blank"title="百度百科-《2016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百度百科-《2016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