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上说,离婚后是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望权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所以理论上你是必须让男方来看望孩子的。
但是法律中也有一项规定,38条第三款,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终止探望的权利。通说认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有以下几个方面: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如果男方存在以上情形,你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男方的探望权利。
男方永远是孩子的父亲,你无权剥夺男方看望的权利,法律上也规定男方有探视权。
他有权利探视的,除非法院判决禁止
法律不允许的,除非你在嫁给很远的地方 ,不要抚养费
父亲有抚养权和看望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