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区别考虑:
1、概念上的定义:
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2、主观条件或者防卫意图:
故意伤害是故意而为,防卫过当指的是身体遭受侵害时的正当防卫超出了一定的限度。
3、对象条件:
防卫过当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如果对第三者实施,属于故意犯罪。
对于针对第三者进行所谓防卫的,应视不同情况处理。如果故意针对第三者进行所谓防卫,就应作为故意犯罪处理;如果误认为第三者是不法侵害者而进行所谓防卫的,则以假想防卫来处理。
4、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如果不符合这个时间条件的防卫,称为防卫不适时。
防卫不适时,有两种: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就实施防卫,即"先下手为强"叫事前防卫。
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实施的防卫,叫事后防卫。防卫不适时,属于故意犯罪。
5、起因条件的判断:
防卫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也就时说对合法行为不能实施防卫。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假想的。没有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有不法侵害发生而实施所谓的防卫,称为假想防卫。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故意伤害
百度百科--防卫过当
故意伤害是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且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
而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
对于定罪:
防卫过当致使他人受到重伤害,属于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因为乙再次企图侵害自己的人身权益不是正在实施的侵害,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如果打伤:经过鉴定属于轻伤以上的要承当刑事责任,构成故意伤害罪。看伤情鉴定来适用法定刑区间。如果受害人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在减轻处罚。如果是轻伤害一般是管制或拘役,如果是重伤害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过失)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如果是故意杀人的,构成故意杀人罪,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防卫过当主观必须是过失,故意伤害是故意。且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的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