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公司规章制度处理,可以先书面形式或者电话催告员工立即返工并扣罚奖金,否则解除合同。
(一)旷工的概念
旷工是指职工不请假而无故缺勤。和迟到、早退以及病假、事假,都不属于一个性质。
迟到、早退以及病假、事假,都是事先,或者事后和企业进行说明而缺勤,因此可以通过扣工资、扣奖金等方式处理。而旷工属于无故缺勤,对企业的生产以及其他正常出勤员工的心态等影响都比较大,所以必须通过严厉的手段进行教育和管理,绝不能姑息。
(二)处理方式
旷工和迟到、早退不一样,处理方式较为特殊,一般是:
第一次旷工,通过口头或书面警告,让本人认识到错误的严重性并且责令反省;
第二次旷工,以全公司通报批评的方式警示本人及其他员工,并由主管领导进行谈话,记大过处分;
第三次旷工,开除或劝退。
(三)旷工的正确应对
在规章制度中明确界定旷工。前已分析,理论和实务界对旷工没有统一的界定,只是在认定旷工的过程中倾向于不同的观点,此时就更需要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具体界定。比如,可界定为:“员工不来上班,又不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请假或说明的,属于旷工”。
规章制度中有明确的请假制度体系。合理、完善的请假程序,不仅能方便员工请假,也方便用人单位的管理。当员工置请假制度于不顾,则按旷工处理就顺理成章。问题的关键是很多员工临时遇到急事未能及时请假,或者无法按照规章制度中规定的程序或流程请假的如何处理?可以设置两种方案加以应对:第一,事后补假和说明制度的完善。员工出于正当理由无法及时请假或无法请假的,应该在制度中赋予其弥补机会;第二,当事员工拒绝弥补或以其他不正当理由弥补或说明的,可以在规章中设置成转化条款,即视为严重违规,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旷工及其处理的具体标准应该明确可操作。如旷工多长时间对应什么样的处理方案?结合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达到什么样的旷工标准?迟到、早退与旷工的关系怎么界定?按时上下班,但不在岗是否算旷工以及如何以此计算旷工时间?等问题都需要明确。
避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旷工,视为自动离职”。
职工在富士康旷工两天的,不计薪,记大过一次。
依据
《富士康集团第13版<员工手册>》
在富士康旷工两天会被记大过。连续旷工三天或者三个月旷工4天则要开除。
就要跑自离单,如果不跑自离单就会扣一大部分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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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事啊,3天开除,两天没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