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从罪刑法定原则中必然引申出刑法不溯及既往的派生原则。根据我国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我国刑法原则上否认刑法具有溯及力。但从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出发,对于那些旧法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重,而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行为,例外地承认刑法的溯及力。也就是说,我国刑法关于刑法的溯及力,是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我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