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法定监护人有权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精神病患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健康程度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需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是征得法定代理人统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针对精神疾病患者,法院裁定一位近亲属来做其“法定监护人”。在签署合同时,“法定监护人”就是其“法定代理人”。
具体步骤为:如家有精神疾病患者,其亲属或利益关系人首先需要向基层人民法律提出申请,由法院来宣告该精神病患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其后,由精神病患者所在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指定监护人。如果对于监护人有争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裁决。
因此如家庭有精神疾病患者且其名下有房屋需要出售的,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确认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而依法确定其监护人或者由法院指定其监护人。
其后才能进行房屋交易,在签约过程中,法定代理人必须在场,并签署相关文件。
是精神病人的产权过户也是可以过户的,但是只有其监护人可以过户, 是其家人,但是不是其合法的监护人也是不能处理其房产的,
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
成年人的监护人只可能发生在该成年人因疾病等情况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最常见的如精神病患者。
此时依据我国民法及民通意见等规定
该成年人的监护人次序依次为1、他的配偶,2、父母或成年子女、3、其他近亲属,4、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5、没有上述4类人,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监护人的确定是有次序的,原则上如果前后次序的监护人发生抢夺监护权的争议,都是由前一次序的人行使,如果是同一次序,或者是有其他情况无法确定监护人,或者是都不愿行使监护权利,则应该有有关单位加以指定,如果对指定的监护人有不同意见应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
为了维护被监护人的权利,可以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精神病人出售房屋,按照下述三个步骤进行:
精神病人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向该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特别程序,申请
法院认定该精神病人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请求法院指定监护人。
监护人持身份证、户口本、法院判决书等相关材料前往公证处办理监护公证。
监护人持监护公证书以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名义签署《房屋买卖合同》
(注:业务操作过程中,贷款机构及交易中心要求相对谨慎,签署合同签应核实相关单
位是否可以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