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就你描述的情况,律师答复如下:
首先,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的义务,是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单位与你之间达成你所述的协议,则因内容为法而无效,单位在注销前应当为职工补缴社会保险。
其次,协议无效则双方返还,如果你们自愿达成协议,如果职工在申诉,则单位有权要求职工返还已经收取的补偿金。此时,可能单位已经注销不能在缴纳实质是无法执行的判决或裁决。
第三,本着自愿协商的原则,否则纠纷无法避免。
1 这样的协议有效吗?法律风险是什么?
有效的,这是无法参保的情况下才可以。
2 如果无效,请问怎么办,即怎么才能将钱补给职工,还能保证以后再无纠纷。
针对单位没有参保的情况下,是可以补交的。
但你提到政策不支持,所以只能补偿未交的时间段给员工,让本人去参保。
不过,现在可以申请参保续交的。
问题补充:ps 1、无法补缴是因为职工自己缴纳了商业保险,社会保险的账户按国家的政策无法再办理。和企业的注销或吊销无关。
这个理由太勉强了。
商保的投保,并不影响员工参保社保的,之间并没有冲突的。
2、如果现在可以补缴,企业肯定要为职工补缴。但情况是,补缴不能。 在这种情况下,才签订的补偿协议。
可以协商解决。
3 、事实上,企业补缴和职工自己缴纳商业保险,将来的享受的待遇是不同的。 如果将来职工以此为理由,重新提出劳动仲裁诉讼,这样的协议是否可以免责
没有这个功能的,必须补交的。
最好的办法是找政府机关沟通这件事情,社保局收下这些补缴的费用。如果实在不行,那么直接补给劳动者也可以,只要有完善的协议凭证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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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你应该去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咨询一下!这样比较方便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