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2024-12-21 08:49:19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基层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三个方面突出问题

一是晋升条件要求过高,对工龄因素考虑不足。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规定的职级晋升条件既有任职年限要求又有工资级别要求。不少基层公务员仅任职年限这一项就难以达到标准,再加上工资级别条件限制,且没有充分考虑工龄因素,等到以上条件都具备时,大部分人员已接近退休年龄,到退休时很难享受到上一职级工资待遇。

二是一次不能晋升两个职级设置不够合理。按照一次不能晋升两个职级规定,大部分基层公务员任科员时间长达30余年,承担的工作任务重,且已超过提拔年龄,按规定只能享受副主任科员工资,致使按照政策已享受副主任科员待遇的干部,因提拔无望,职级又不能再次晋升,工作中积极性不高,职务与职级并行政策对基层干部的激励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三是对公务员在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职务级别及年限缺乏合理明确的认定。不少基层公务员在进入行政机关工作之前在事业单位工作,有的从事业单位调入,有的是单位性质转为参公事业单位,由于基层单位规格限制,无论他在事业单位是什么职称,定级时若无行政级别,往往被定为科员,这类人员往往到退休也很难达到晋升资格条件。

对策及建议:

一是健全公务员内部考核机制。公务员享受职务与职级待遇后,出现不积极不主动等工作状态,主要是以往的考核标准过于模糊,使得考核缺乏一定的客观公正性。建议加强平时考核,建立日常考核结果反馈机制。采用科学合理的考核方法。激励在职公务人员积极努力地开展工作,促进公务员素质能力进一步提高。

二是对工作踏实、默默无闻的基层公务员,适当加大职务职级晋升力度。针对基层科员群体大、年龄大的特点,在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中,建议在科员享受副主任科员待遇这种情况下取消一次不能晋升两个职级设置,使基层普通科员即使没有得到提拔,但到退休时可以和自治区、市一级的部分干部享受同样级别的工资待遇,缩减基层干部的心理落差。

三是科学合理设置职级晋升制度。在职级设置中,职级既要与职务保持一定的对应关系,又要使职务与职级相分离,保持独立性。级别不仅是基本工资的确定依据,还是提高公务员福利、津贴等决定因素。要改变现行制度下以职定级、以职定薪的现状,明确职务与职级的关系,充分体现职级的价值,增强职级的激励功能,使职级工资在公务员工资收入和各类福利津贴待遇中起主导性作用。

回答2:

建立职务与职级并行的制度,拓宽公务员晋升的职业发展通道,有以下三个问题需要厘清,仅供参考。
1. 级别是职位因素与品位因素的统一。《公务员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这句话有两层含义。首先,级别与职务相对应,是能力和业绩的体现,这是职位因素。一定的职务层次必然对应一定的级别,职务晋升应当在级别晋升中体现。但是,级别同样要体现资历,这是品位因素。因此,公务员晋升职务可以带来级别晋升,不晋升职务也可以带来级别晋升。一定的职务层次可以对应多个级别。同一职务层次内,年资高的人一般应当比年资浅的人职级高。
2. 级别应与待遇挂钩。级别能够为公务员带来物质上的激励,才能有效体现对其工作业绩与个人价值的肯定,并相应地为公务员带来职业满足感和社会地位的提升。也只有如此,级别的激励作用才能得到实现。级别与待遇挂钩,不仅要体现在工资收入上,也应当相应地体现在住房、医疗等其他待遇上。此外,级别待遇的档差应合理设置,以强化级别晋升的激励作用,从而减少公务员对职务晋升的依赖。
3. 应扩大职务与职级的交叉范围,体现向基层倾斜原则。基层工作量大面广,但受县乡两级政权机构的规格所限,县级以下公务员普遍职级偏低。适当扩大基层公务员职级与职务的交叉范围,对一定级别以下公务员仅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允许少数优秀基层公务员的级别适当高于机构规格,有利于激励优秀人才长期稳定在基层岗位工作。

回答3:

(一)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晋升职级:
1、不符合公务员晋升职级基本条件、公务员晋升职级基本资格的;
2、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影响晋升职级的其他情形。
(二) 公务员职级实行能上能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职级:
1、不能胜任职位职责要求的;
2、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3、受到降职处理或者撤职处分的;
4、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规定提出,中央机关和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章规定,按照落实好干部标准、从严管理干部和树立鼓励干事创业、担当作为导向的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公务员职级升降的条件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