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计提的福利费有余额,汇算清缴时怎么处理

2024-12-30 06: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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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先不看汇算清缴,先看根据会计准则:职工福利费不再计提,在实际发生时,进入相应成本。因此,你用了60万,期末余额90万应直接冲回你的营业成本或者制造费用。
冲回90万余额以后,你的应付福利费期末余额为0.
再看你用的标准:800*14%=112万元>60万元,因此,不用纳税调增,60万元可以全额抵税。汇算清缴时不用再做任何调整(建立在90万你已经冲回成本的基础上)。
再看一种情况:计提150万元,用了120万元
如果你用了120万元,那么首先,30万元,肯定要冲回相应的成本。期末余额仍然是零,但是,120万元超过了税法允许扣除的14%的标准,要做8万元(120-112)的纳税调增。

回答2:

原则是以前还有余额就先用以前的余额。如果你以前没有余额,就09年提了150万,用了60万,那么90万做纳税调整。如果以前有70万余额,150万做纳税调整。

回答3:

按新会计准则规定.07年以前的应付福利费科目余额先使用.直到余额为零.07年以后原则上不再计提福利费,而是在工资总额14%的比例内按实列支.或是计提后当年用完,年末有余额则要冲平,余额部分不可在税前列支.

你这150万福利费若有07年以前的余额,可保留,不用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但若都是07年以后计提的,就是原数冲回.或直接在所得税年报中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回答4:

1、福利费,自08年开始就不得计提,实报实销,你们的做法违背了会计准则要求,应该按实际支付的60万列支福利费,多计提的90万应予冲销。
2、汇算清缴,你们的实际福利费60万,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可以全额列支,多计提的90万不得税前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回答5:

1、福利费,自08年开始就不得计提,实报实销,你们的做法违背了会计准则要求,应该按实际支付的60万列支福利费,多计提的90万应予冲销。
2、汇算清缴,你们的实际福利费60万,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可以全额列支,多计提的90万不得税前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同意这个作者说法

回答6:

2009年是不能计提福利费的了 用多少 提多少 但不能超800万的14%
按道理 800*0.14=112
实际用了60
计提了150
应该调整150-60=90
这90万调增应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