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检查院起诉的案件,犯罪主体不够,能一次又一次的退回检察院,要求补充侦察么?

2025-01-06 0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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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挪用公款罪 不具备 犯罪主体资格,罪名就不能成立。
法院如果真这么做,真有点傻。

犯罪主体就是犯罪人用于帮助犯罪的身份,比如“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公务员),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学校等),国有企业、公司工作人员(银行等)。

主体一般是就是,不是就不是,怎么补充侦查也不能把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犯罪人变成具备的。

回答2:

现在法律不允许法院退回补充侦查,除非检察院主动提出补充侦查.
法院可以径行判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宣告被告人无罪.

回答3:

法院可以要求检察院补充侦查,但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一个月。两次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的,应作出无罪宣告

回答4:

法院荒唐,如果认识犯罪主体不够则根本不应该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