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羁押日期能够折抵刑期。但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3.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法律上明文规定,羁押的期限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所以说呆在看守所的日子算刑期。
要看怎么定罪了,定罪不同,折抵刑期也不同.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法研字第16号《关于依法监视居住期间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如果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被拘留或者被逮捕以前被羁押的行为系同一行为,不论羁押在何处,只要是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的,被羁押的天数,应折抵刑期,羁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或者折抵拘役、有期徒刑刑期一日。
(2)2002年以前实行的收容审查制度,是一种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羁押措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在判刑前公安机关收容审查、行政拘留的日期仍应折抵刑期的复函》规定,不论是行政羁押还是刑事羁押,也不论羁押在何处,被羁押的日期可依法折抵刑期。
(3)1993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当事人不服治安管理处罚而提起的刑事自诉问题的批复》、《关于行政拘留日期应否折抵刑期等问题的批复》规定:“被告人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如果其在原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中已受过拘留处罚,应当将拘留处罚天数折抵刑期”。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教养日期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规定:“如果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被劳动教养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劳动教养的日期可以折抵刑期。至于折抵办法,应以劳动教养一日折抵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期一日,折抵管制的刑期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