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责任引起的原因,分为行政违法责任、行政不当责任、行政侵权责任。
行政违法责任是行政公务人员违法行政所应承担的责任。依据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可以将行政违法划分为实体行政违法和程序行政违法。实体行政违法是指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实质要件,表现为行政失职、越权行使职权、滥用职权、行政行为的内容违背法律规定等。程序行政违法是指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形式要件,表现为行政行为的作出和实施违反法律规定的步骤和时限,以及表现形式不符合法律规范等。 行政不当责任是行政公务人员不当行政所应承担的责任。行政不当或行政失当,是指行政公务人员作出的自由裁量行为虽然合法但不合理。如果说行政违法的确定标准是客观的法律规范,那么,行政不当的确定标准则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一般来讲,判断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是否合理,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行政行为的作出是否符合行政目的;二是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价值、客观规律和生活常理;三是是否考虑了正当的因素。行政不当与行政违法有着明显的区别。前者侵犯的是行政关系的合理性,后者侵犯的是行政关系的合法性。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违法,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而行政不当并不必然导致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公务人员才承担因行政不当而引起的法律责任,而且一般是补救性法律责任。
行政侵权责任是行政公务人员因其违法失职行为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行政相对人人身、财产或精神上的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其责任形式主要是损害赔偿,其他责任形式还有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行政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政公务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侵权行为;行政相对人在人身、财产或精神方面受到损害的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需要指出的是,行政侵权责任虽然以违法为前提,但它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违法责任。二者的最大区别在于:行政违法责任的主要构成是行为违法,至于该行为是否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并不影响责任的成立;而行政侵权责任的主要构成是侵权,不仅要有违法行为,还要有损害结果。如果没有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行政侵权责任就不能成立。
法律责任包括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违宪法律责任。在不同的法律责任中,其归责原则和承担责任的具体形式都不相同。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公务人员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损害行政法保护的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国家社会公益所应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行政公务人员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是行政处分,其具体形式有三类:一是精神处分,包括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训诫、记过、记大过等;二是职务处分,包括停职、降职、免职、撤职、调离、强制退休、开除或解雇等;三是薪俸处分,包括减薪、停薪、罚薪、停发补贴、减少退休金等。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政公务人员因实施民事违法行为而依照民法应承担的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民法通则》第121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刑事法律责任是行政公务人员因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是国家根据刑事法律对其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基本方式是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的种类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除刑罚之外,其辅助方式还有训诫、责令具结悔过、保安处分等不同形式。
违宪法律责任是指行政公务人员因其行为与宪法的原则或内容相抵触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规范分为两大类:一类规范明确、具体,可以直接约束有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另一类规范则具有原则性、概括性,只对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具有间接约束力。也就是说,后一种宪法规范一般不能直接适用,需要将其精神具体化为部门法的法律规范,依据具体法律进行处理。在现实生活中,行政公务人员的违宪法律责任与行政法律责任多是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出现的,大都可以依据部门法进行追究和惩戒。
根据引起责任的法律事实与责任人的关系,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连带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行政公务人员对自己实施的违法或不当行为以及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的责任形态。其最大特点是自己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因此,直接责任就是行政公务人员“自己的责任”,是责任人为自己的行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