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轻工业部《关于宣传吸烟有害与控制吸烟的通知》
1、烟草制品要积极采取减毒措施。
2、为使空气清新,保护群众的健康,建议在群众聚集的医院、会场、剧场、电影院、幼儿园、公共汽车等公共场所和通风不好的集体作业场所禁止吸烟。有条件的公共场所,可另设吸烟室。
3、鉴于青少年正在生长发育时期、最容易受烟草中有害有毒物质的毒害、建议教育部门在学校进行宣传教育,并作为纪律禁止大、中、小学生吸烟。
国家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