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险涉及到的受损车辆,在车辆定损时应会同被保险人和第三者车损方一起核定。在整个过程中要体现“以保险公司为主”的原则。车辆定损的基本程序包括:
(1)保险人必须指派二名定损员一起参与定损。定损员根据现场勘察记录,详细核对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部位和修理项目,逐项列明修理工时费、换件项目及金额。其中对更换的零部件属于本级公司询价、报价范围的,要将换件项目清单交报价员进行审核,报价员应根据定损标准价或参考价核定所更换的配件价格;对于估损金额超过本级处理权限的,应及时报上级公司并协助定损。首先按照《汽车零配件报价实务》的规定缮制询价单,通过传真或计算机网络向上级公司询价。其次,上级公司接到下级公司询价单后应立即查询,对询价金额在本身权限范围的,进行核准操作。
(2)定损员接到核准的报价单后,再与被保险人和第三者车损方协商修理、换件项目和费用。协商一致后,三方共同签订《汽车保险定损确认书》。受损车辆原则上应一次定损。定损完毕后,由被保险人自选修理厂修理或到保险人推荐的修理厂修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