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老干部去世后家属的待遇

2024-11-13 23: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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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公司、企业的职工退休后,如果因病或者因事故而死亡,按照国家的规定,带上相关的证件,走合理的流程,可以领取丧葬费,用以处理好死者的后事。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1、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2、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3、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另外需要注意: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无论是否有供养直系亲属,均发给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人员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计发1个月去世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但最多不超过20个月。

回答2:

离休老干部去世后家属有一次性抚恤金。

根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相关内容: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1、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①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②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③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1、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①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②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3、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扩展资料

根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相关内容: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双拥网——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回答3:

  各地不一样,下面是陕西省的:

  根据老干办字(90)172号、陕人险发(91)155号文件,离休干部去世后,其配偶再婚的,或再婚后又离婚的,不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个别没有经济来源的,生活上可给予适当照顾。对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要定期核实。父、母和配偶、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供养到去世,子女供养到16周岁或者普通中学、职业中学、技工学校、大中专院校毕业,对已失去补助条件者,要及时予以取消。

  根据陕人发(99)88号、陕人办发(96)66号、宝县人劳发(2000)01号文件,遗属生活补助款标准:机关事业单位城镇户口每人每月160元,物价性补贴一个人每月34.80元,二个人以上每月63元,农村户口每人每月150元。企业单位城镇户口每人每月160元(含物价性补贴),农村户口每人每月130元。死者配偶每月固定收入超过350元的,可将超过部分的1/3扣下,作为供养子女的生活补助费,不足部分由死者生前单位或发放离休费单位发给。配偶固定收入低于350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单位和发放离休费单位发给。

  住房租金超过0.3元/平方米时,在本户规定住房面积标准内,已故离休于部配偶住房新增租金按已故离休于部本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确定,即解放前三个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实行新增租金全免,免交60%和40%。

回答4:

遗属:根据民发(80)5号、财事(80)34号、人薪司函(90)16号、陕人险函(92)13号、陕人发(96)66号文件规定,遗属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和其它亲属。即: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经公安机关登记入户的超生子女)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或者年满16周岁尚在没有建立全体学生都可享受助学金制度的职业中学就读,或者死者生前供养的子女考入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但在学习期间生活确有困难的(如本人享受助学金和其它在校生活补贴标准超过遗属生活费标准的,不再享受遗属补助)。   凡符合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本人向离休干部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财政供养的由所在单位向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申报,须附户口证明、学校证明等。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主管局审批。   根据老干办字(90)172号、陕人险发(91)155号文件,离休干部去世后,其配偶再婚的,或再婚后又离婚的,不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个别没有经济来源的,生活上可给予适当照顾。对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要定期核实。父、母和配偶、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供养到去世,子女供养到16周岁或者普通中学、职业中学、技工学校、大中专院校毕业,对已失去补助条件者,要及时予以取消。   根据陕人发(99)88号、陕人办发(96)66号、宝县人劳发(2000)01号文件,遗属生活补助款标准:机关事业单位城镇户口每人每月160元,物价性补贴一个人每月34.80元,二个人以上每月63元,农村户口每人每月150元。企业单位城镇户口每人每月160元(含物价性补贴),农村户口每人每月130元。死者配偶每月固定收入超过350元的,可将超过部分的1/3扣下,作为供养子女的生活补助费,不足部分由死者生前单位或发放离休费单位发给。配偶固定收入低于350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单位和发放离休费单位发给。   住房租金超过0.3元/平方米时,在本户规定住房面积标准内,已故离休于部配偶住房新增租金按已故离休于部本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确定,即解放前三个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实行新增租金全免,免交60%和40%。

回答5: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章对军人残疾抚恤作了具体规定,其内容包括:一是享受残疾抚恤金。①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
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③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二是由国家供养。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三是发给护理费。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四是解决辅助器械。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