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部1995年3月25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它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突发性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可见,国家不提倡加班加点,但也不是完全禁止。
《劳动法》的确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而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300%的工资报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在休息日休息是没有工资的,所以休息日加班工资应该在按月发放的正常工资之外另按日工资标准的200%支付。但是,国家规定法定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也就是说,单位按月发放的工资中已经包括了法定节假日的工资,所以,单位在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时,只须另外支付日工资标准的200%,加上包含在按月发放的正常工资中的法定节假日工资,就符合了《劳动法》规定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300%的工资报酬。
原劳动部发布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劳部发〔1995〕226号)明确规定,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该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则应该另外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如果企业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按规定,企业除了应当补足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外,还要按不足部分的25%支付补偿金。
不过现在小企业基本上不管那么多了,关键在于加班的那句,“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大部分人都选择默认接受,就怕丢了饭碗。
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天,应当在工作日补休。如果没有安排补休,以不低于300%的加班工资计算,你们同样适用
一般是不按照这种规定处理的,如果适逢周末的公众假期,照常休息,事后没有补休。很正规的企业也极少这样做。
要想安稳的在这里干,就先不要讲法律。
你单位实行的综合计算工时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这种工时制下,双休日实行的是轮休,已经保证了职工每周休息两天,因此轮到双休日值班工作,不再补休,也不再计发200%的加班工资。
不过,在这种工时制下,遇到国家法定假日(春节3天、国庆3天等共10天),无论能不能另外安排补休,都应按300%计发加班工资。
注意前几个回答都有不妥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