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代理合同的内容,在订立合同时,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受托人,都需要注意约定清楚以下几个重要内容:
第一,必须明确约定受托人应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处理委托事务。只有按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从事委托活动,委托人才会承认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而产生的行为后果。
第二,委托事项应具体明确,不能含糊不清。
第三,授权范围清楚。因为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因此受托人有多大的授权就需要被代理人承担多大的法律责任。
第四,明确代理期限,即在合同中根据委托事项约定履行委托代理行为的具体期限。代理期间过长对于被代理人而言有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第五,明确报酬及支付方式,若未约定报酬,将视为无偿委托,会损害受托人利益。
第六,违约条款必须明确、具体,不能笼统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将不利于违约责任的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条【委托权限】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九百二十一条【委托费用的预付和垫付】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第九百二十二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九百二十三条【受托人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第九百二十四条【受托人的报告义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第九百三十三条【委托合同解除】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第九百三十四条【委托合同终止】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