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规定,故意转移财产的话,法院是可以强制执行的。
法律分析
首先,法律层面上本来就没有”父债子偿“的说法,自己的债务自己承担,一般只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如果不能提供证据来证明被告子女帐户的钱是被执行人赠与或转移的,那么被告子女帐户的钱是不能执行的。所以债权人应该认真查证,是否债务人有转移名下财产的行为,如果有可以申请被执行的赠与行为无效,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赠与行为。
其次,在司法实务中,很多被执行人名下如果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是他们的未成年子女或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的在校读书成年子女的名下有巨额财产,这可能是被执行人规避风险的手段,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子女有正当收入来源的,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子女名下财产。但是在债务发生前时,父母已经完成赠与行为或者未成年子女有其他正当的经济来源的,法院一般不能强制执行。
最后,如果未成年子女对法院的执行提出异议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案外人异议的规定来审查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对于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与其收入明显不相称的较大数额存款,登记在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单方名下的房产、车辆或者登记在被执行人和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等,执行法院可以执行。
1、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如果夫妻离婚后将转移孩子,法院不制执行,因为不再夫妻,而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