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血的年龄要求为:男、女性均为18~55周岁。
第九条
献血的健康要求为:
1.男性体重50公斤(含50公斤)以上;女性体重45公斤(含45公斤)以上。发育正常,身体健康,无明显残缺者。
2.患有以下疾患者,不属献血范围:
患有肝炎史、血吸虫病史;及HBSAg阳性者;
高血压Ⅱ期以上(含Ⅱ期)患者;
心脏病患者;
慢性肾炎、胃十二指肠溃疡出血(五年内)及上消化道出血患者;肺结核(不包括转健)及其他结核病患者;
美尼尔氏症、主要器官切除等患者;
过敏体质及晕血晕针者;
患有慢性病及体弱多病者;
孕妇及哺乳期女工、残废等。
卫生所要加强对师生员工献血禁忌症的鉴定。
第十条
经血液检查符合健康要求者,如突患感冒等急性病症应暂缓献血。
献血的健康要求中规定:男性体重50公斤以上;女性体重45公斤以上。发育正常,身体健康,无明显残缺者,可以献血。
人的血液总量大约是人的体重的百分之七到八,体重太轻,血量不够,瘦,体重够,血量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