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小孩的行为因为相对方的恶意而成为可撤销.而甲尽管未提出,小孩长大后仍可以提出,除非它过了时效(2年)所以.本案,丙必须返还琴,小孩也必须还钱.
乙未成年人,丙是恶意的,本来该行为是可以撤销的,但撤销权在甲,甲未行使撤销权就死亡了。所以没有行使撤销权的人了。乙即使成年也是无权撤销的。
楼上的误解了撤消权的意义,,应该在王则鉴的书里有此题,在甲死后有监护人行使,乙成年后可以有其自己行使,只要未过时效,法律关系应该一楼已经分析了,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