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持被害人后通过被害人要求其家属汇款到指定账户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从抢劫罪的犯罪对象来讲,并不要求必须是本人财物,第三人包括被害人家属的钱财,也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比如,某甲被歹徒某乙、某丙控制,某甲打电话给不知情的妻子,要求给歹徒某丙1万元,歹徒得逞后释放某甲,该案歹徒的行为应构成抢劫罪。从取得财物的方式来看,只要汇款打入被告人指定账户,即应视为其行为既遂,而不应认为被告人从账户中取出钱款才构成既遂。因此,被告人通过劫持被害人然后得到汇款,符合抢劫罪所要求的当场施暴、当场取得财物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