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可由个人缴纳。重新就业后,本人需携带同新录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就业创业证》到长春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办理失业待遇终止业务,其基本养老保险由新录用单位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接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