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增值税为价外税.预收收入如何确定

2024-12-28 12: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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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首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8号公告第十条: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账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这里要明确的是,按照税法中收入确定的原则,此条的规定是原营业税预征5%政策的延续,不区分房企是选择简易计税或者一般计税,也没有新老项目之分;
其次,关于预收款的账务处理,一般房企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在收到房款(一般的认购金或定金因没有签订正式销售合同且可能随时退订,也有房企做挂“其他应付款——XXX”处理)时,一般通过“预收账款”科目过渡,以根据合同签订情况、当地税务局催征情况及延缴税款把握度等因素确定缴税额度,已预缴税款的,转作收入处理;未预缴税款的,仍挂在“预收账款”科目内;
第三,“营改增”后的预收收入确定,个人建议仍参照第二点操作,如若是签订合同的预收房款收入,在预缴税款后,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在结转收入时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或):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预收款/(1+11%))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